德清县老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若干政策意见
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
为深入推进老旧工业园区整体改造提升,充分盘活园区内低效工业用地,提高产业层次及亩均产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德清县老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纳入我县改造提升范围的老旧工业园区。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企业自行改造。企业用地保持工业用地性质不变,对改建建筑设施提高容积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同一片区内申请联合改造的,对于因改造需要对原用地范围进行调整的,经县老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原不动产权人可按原用地面积比例确定各自产权界限,办理产权登记。
(二)企业按政府统一规划自行改造且占地10亩以上的,允许进行产权分割。分割时,自持房产比例不低于30%,且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自持部分不得转售他人。按经批准设计图纸施工建造的房屋,可参照德清县小微企业园产权分割有关规定按自然楼层作为最小单元进行产权分割。
(三)园区改造提升过程中,协议收回后重新出让的土地,在出让金结算中,除按上级规定需计提的之外,县定部分税费不予计提,县得部分和土地净收益及改造提升过程中企业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县得部分全额补助给高新区、经开区及各镇。
(四)对园区内进行改造提升的区块,经验收后实现税收按原基数超县人代会确定增幅以上收入,从改造当年起5年内县得部分按80%返还经开区、各镇。
(五)对于高新区、经开区及各镇实际投入用于园区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完成建筑面积计算,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助。
(六)园区改造提升规划经县老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高新区、经开区及各镇可预支第一年改造目标任务50%的补助资金,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补助资金按原标准60%执行。
三、其他
(一)凡列入改造提升规划范围内的企业,除司法处置外,暂停办理不动产、股权转让及项目审批等事项,如确需办理的,需经县老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改造提升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或登记时实行承诺整改制,逾期未完成承诺整改的强制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二)鼓励引进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发老旧工业园区,并按规划要求进行统一改造,有关政策以双方合作协议约定为准(合作协议需经县老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三)在执行本政策意见中,若发生本政策意见的未尽事宜,可实行“一镇一策”,具体由县老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