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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330521/2022-15760 发文时间: 2022-03-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来源: 省财政厅 发布机构: 德清县财政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等安排,统筹用于浙江省除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外各教育阶段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等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除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浙江省,支持除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外各教育阶段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等工作转移支付资金,如无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专项资金确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旨在通过省级财力的引导和支持,带动提升各市县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推动省、市、县共同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集中财力解决相关教育阶段教育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促进相关教育领域优质、均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分配结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教育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管理、拨付等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确定阶段性教育工作任务及年度重点工作;根据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确定分配因素;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全面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预算工作。

        省教育厅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教育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部署以及浙江省教育实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阶段性工作任务及年度重点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通过相关基础数据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落实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开展或参与监督检查,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资金的分解、使用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围绕年度重点工作,通过因素法进行分配。每年重点工作及具体分配因素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确定或调整。

        某市、县(市、区)补助资金额度=∑某地某重点工作因素得分÷全省市、县(市、区)因素得分总数×年度补助资金分项金额。

        第八条  每年四季度由省教育厅提出次年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原则上提前下达部分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的70%、时间不晚于11月30日。剩余部分待预算年度开始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预算后60日内下达。如出现资金增减情况,另行按规范流程报批后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结合相关重点支持内容,围绕整体绩效目标,制定地方实施方案,做好相关项目储备、资金分解、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相关程序等要求,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收到资金后,应将专项资金分解情况、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等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相关项目库中进行填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各市、县(市、区)用于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310资本性支出”相关科目规定的支出事项,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和利息、对外投资、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经费等方面。法律法规或中央和省有其他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专项资金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贯彻实施相关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风险评估、流程监管和监督检查,运用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视情开展监督检查,相关评价或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管部门等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及有关单位分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相关要求逐步推进全过程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长期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2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3〕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