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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330521/2021-12159 发文时间: 2021-09-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来源: 德清县科技局 发布机构: 德清县科技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中心


        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中心住所为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街1号。

        第三条  本单位经中共德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德清县科学技术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51万元,由德清县科学技术局出资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整合产学研金政多方资源,搭建服务平台,促进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的迅速转化。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成果登记、信息发布、展览展示、检验检测、专业培训、交流合作、中介咨询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德清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德清县科学技术局的权利:

        1.提出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审核(核准)单位章程草案;

        4.监督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5.审核本单位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内容;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德清县科学技术局的义务:

        1.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2.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3.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单位发展;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1.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2.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3.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4.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5.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6.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2.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单位利益;

        3.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4.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配合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一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二条  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2。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制定、修改章程;

            2.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集体决策程序:

        1.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2.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3.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4.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并完整存档。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六条  完善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听取并审议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听取并审议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讨论其他需要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政策性安置等情况外,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由举办单位具体负责。根据相关要求健全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一)服务内容、服务规范;

        (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

        (三)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德清县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德清县科学技术局、中共德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德清县科学技术局、中共德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是清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清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清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德清县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机构负责人:梅英俊

        联系方式:0572-8884278